1) encourage system to seek the medicine
就诊奖励制度
2) awarded system
奖励制度
1.
The implement of the athlete awarded system has highly improv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port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建国以来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
3) the system of "prize for the helped"
"奖励助"制度
4) awardin g of teaching
教学奖励制度
5) reward of science
科学奖励制度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ociology of science,the limits of Merton s research on reward of science increasingly appears.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科学社会学学科的完善,默顿科学奖励制度研究的局限逐渐显露出来。
6) the academic reward system
学术奖励制度
1.
The anomie actions often happen in the field of our country′s academic reward nowadays,one important reason is that objections exist in the academic reward system.
当今我国学界学术评奖活动中的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学术奖励制度存在缺陷。
补充资料:奖励制度
对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劳动者给予奖励的制度。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精神奖励亦称荣誉奖,如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和奖章等;物质奖励是给予奖金、奖品等实物的奖励。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奖励,是资本家缓和阶级矛盾、麻痹工人阶级斗志的方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奖励,是对劳动者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和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方法。
外国的奖励制度 西方国家的奖励制度的特点是:①大都没有立法的统一规定,由雇主自行制定实施办法;②偏重物质奖励。如美国的企业普遍实行奖励制度,由资本家制定和实施,其形式有特别休假、免费旅行、代缴子女学费、 赠送股票、 发放奖金、代付婚丧费用等数十种。日本的奖励制度,在立法上仅作了原则规定。1976年重订的《劳动标准法》第 9章"雇佣规则"中就有关于奖惩的规定。英国除实行财务性的奖励即工资奖励以外,还实行非财务性的奖励。如有些公司提供职工的额外假期、特别的工作环境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奖励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加以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35条具体规定了奖励制度。其方式有:给予当众表扬;发给奖金;奖给贵重赠品;授予奖状;登光荣簿或上光荣榜;对有特殊劳动功绩的职工,报请上级机关授予勋章、奖章、奖状和胸章,授予光荣称号和本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等。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99条规定的奖励有:①按照工资表升一级或几级,或在未满法定最低年资以前增加工资;②红利、资金或其他金钱奖励;③勋章、奖章、光荣称号、奖状、纪念章或特殊称号;④列入光荣榜、光荣牌、公告,或受口头或书面的表扬。
中国的奖励制度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有表彰劳动英雄及模范人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的奖励制度,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57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了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的权限等内容。1978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布修订发明奖励条例的通知》,198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决定》规定:表彰成绩卓著的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给全国先进企业颁发嘉奖令,给全国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和证书。1982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厂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给予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外国的奖励制度 西方国家的奖励制度的特点是:①大都没有立法的统一规定,由雇主自行制定实施办法;②偏重物质奖励。如美国的企业普遍实行奖励制度,由资本家制定和实施,其形式有特别休假、免费旅行、代缴子女学费、 赠送股票、 发放奖金、代付婚丧费用等数十种。日本的奖励制度,在立法上仅作了原则规定。1976年重订的《劳动标准法》第 9章"雇佣规则"中就有关于奖惩的规定。英国除实行财务性的奖励即工资奖励以外,还实行非财务性的奖励。如有些公司提供职工的额外假期、特别的工作环境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奖励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加以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35条具体规定了奖励制度。其方式有:给予当众表扬;发给奖金;奖给贵重赠品;授予奖状;登光荣簿或上光荣榜;对有特殊劳动功绩的职工,报请上级机关授予勋章、奖章、奖状和胸章,授予光荣称号和本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等。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99条规定的奖励有:①按照工资表升一级或几级,或在未满法定最低年资以前增加工资;②红利、资金或其他金钱奖励;③勋章、奖章、光荣称号、奖状、纪念章或特殊称号;④列入光荣榜、光荣牌、公告,或受口头或书面的表扬。
中国的奖励制度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有表彰劳动英雄及模范人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的奖励制度,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57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了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的权限等内容。1978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布修订发明奖励条例的通知》,198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决定》规定:表彰成绩卓著的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给全国先进企业颁发嘉奖令,给全国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和证书。1982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厂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给予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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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