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economic recoverable reserves
经济可采储量
1.
Evaluation and venture assesment of the economic recoverable reserves of the gas-cap reservoir in Lamadian Oilfield;
喇嘛甸油田气顶气藏经济可采储量评价与风险分析
2.
Calculation of economic recoverable reserves of oilfield with marginal analysis method;
应用边际分析法计算油田经济可采储量
3.
Calculation of the economic recoverable reserves in the undeveloped area;
新区经济可采储量计算方法
4) 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
经济可采储量
1.
Improvement of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 in water flooding oilfields;
水驱油田经济可采储量计算方法的改进
2.
Comprehensive software has been developed to conduct economic evaluations for exploration projects and newly increased reserves, to calculate 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 to estimate reserve property, and to make standard chart of commercial oil flow of exploration wells.
结合不同阶段勘探目标的特点,对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建立了勘探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指标体系,并开发出综合性软件,能够进行勘探项目经济评价、新增储量项目经济评价、经济可采储量计算、储量资产评估,并能够制作探井商业油流标准图版,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
5) economic production life
经济可采寿命
6) uneconomically minable coal seam
非经济可采煤层
1.
By combining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ctuality on very thin coal seam mining,the influence factors on the seam mining are analyzed step by step,the decisive factors which affect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result are sorted and selected,the technique guide line for the uneconomically minable coal seam is defined and the industrial index of the very thin coal seam exploitation.
研究了煤层赋存的地质特征与极薄煤层的开采工艺,结合国内、外极薄煤层的开采现状,对影响煤层开采的主要因素逐类进行分析,筛选出影响综合评价的主导因素,界定了非经济可采煤层的技术指标,对七台河地区极薄煤层开采的工业指标提出了建议,可为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与制定相关政策方面提供参考性意见。
补充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