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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农业环境保护法
1.
With more and more pressure on the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n integrated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通过对目前农业环境所面临问题的描述 ,指出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 ,根据目前我国农业环境基本状况 ,提出农业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及须处理好的几个基本问题。
2)  legislation of protecting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resourses
农业环境保护立法
1.
The legislation of protecting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resourses in our country is deeply characterized by the signs of planned economy.
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留下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烙印 ,健全和完善立法不仅必要 ,而且十分迫切。
3)  Agr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农业环境保护
1.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agr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was summarized in the present study.
概述了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并对今后农业环境保护研究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展望。
4)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l agriculture
环境保护型农业
5)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农业环境保护
1.
In this paper,the concept related to ~(15)N application were introduced and interpreted,and the studies on N fertilizer research,N cycling and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ince 1980 were reviewed in detail.
本文介绍了15N的相关概念,列举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15N在氮肥研究、氮素转化研究以及农业环境保护中的应用进展,阐明了应用15N的新技术已解决的问题,以及将要解决的问题,并展望了性核素示踪技术的应用前景。
6)  rural environment-protection law
农村环境保护法
1.
In this article,we begin with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equality,and finish up with proposing that environmental equality must be regarded as the basic notion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protection law,after the discussion of the unfair reality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environment.
本文从环境公平的定义出发,针对城乡环境不公的严峻现实,提出环境公平应成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
补充资料:农业环境保护法


农业环境保护法
agricultural enviroment protection law

农业环境保护法(agrieultural enviromentProteetion law)国家调节人们在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农业环境保护法,既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又是农业经济法的一部分。 沿革和发展古代国家已有某些关于保护海洋资源和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如古罗马法规定,要保护海洋和海岸的共有资源。公元9世纪查理曼帝国《查理曼庄园救令》中也有“好好保护森林”、“决不容许把它们砍伐和毁灭”的规定。1448年德国巴登州制定出专门的《森林条例》,1669年法国制定了森林及水法,183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森林法,1935年英国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其中明确规定农药残留允许量)。较普遍地注意农业环境保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如日本制定了《农药管理法》(1948年)、《水产资源保护法》(1951年)、关于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等一系列法律。在60年代,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一整套环境保护机构,并陆续颁布了诸如限制〔厂排水的法律、关于限制煤烟排放的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农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日本政府设立了环境保护厅,各都、道、府、县普遍设立有环境保护部、课、局,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普遍注意农业环境的保护,制定有相应的法律。 中国的历史文献上,很早就有关于保护农业环境的记载。夏代就有“春三月林木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论述。商代设掌管森林的官职“山虞”。周代设有“山虞”、“林衡”的官职,并有“孟春之日禁止伐木”的规定。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陷阱等。汉代、唐代都有保护珍禽异兽、林木的法律规定。宋、元、明、清也都有类似的禁令。如明代曾规定毁伐林木要治罪,清代曾把东北天然森林划为四禁区域。中国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森林法、渔业法。全面注意农业环境保护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同时还发布了对稀有生物和古迹、珍贵文物等的保护办法。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其补充规定。同年农业部发出《关于开展农作物病虫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通知》。1957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1958年化工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了《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草案)》。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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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