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onn Agreement
波恩协定
1.
Analysis on the Bonn Agreement and Its Prospects;
关于气候变化的《波恩协定》及其前景展望
3) Tripoli Agreement
的黎波里协定
5) Bonn method
波恩法
6) Pyrvinium Embonate
恩波维铵
补充资料:支付协定
不动用外汇,通过指定银行记帐和最后相互抵冲的方式清算贸易和非贸易债务的政府间协定。
在国际清算中,一国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本国情况的清算办法,但须征得另一方同意,通常要签订国际协定加以确认。协定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设立帐户、清算范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清算差额的处理等事项,均有具体规定。通常,不使用黄金、外汇的称为清算协定;债务国到期或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须以黄金或外汇偿付的,称为支付协定,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二者无严格界限,常常交互使用。
产生与发展 国际清算通常由外汇银行以外汇交易方式进行,亦即使用具有兑换性的国际性货币进行清算。然而在一国国际收支呈现逆差,缺乏对外支付的外汇资金的情况下,国家为应付外汇缺乏而实施外汇管制与贸易限制,从而使国际交易活动受到阻碍。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国与国之间往往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与清算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国际收支状况恶劣,外汇缺乏,贸易及外汇管制甚严,不得不采用清算协定方式进行两国间贸易。国际外汇清算协定大致有三种分类方法:①按时间,可分战前形态与战后形态(指第二次世界大战);②按是否经一般外汇交易机构,可分为外汇清算协定与外汇支付协定;③按参加国多寡,可分为双边协定与多边协定。战前型的外汇清算协定是双边形态,战后型的外汇清算协定是以双边外汇支付形态为基础发展成的多边外汇支付形态。战后的支付协定与战前的清算制度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战前以消极的国际外汇清算协定为前提,战后则以积极的国际外汇支付协定为前提。即战后支付协定旨在逐步恢复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的清算制度,扩大国际贸易规模。
特点 支付协定与清算协定同样避免使用黄金或具有兑换性的所谓国际货币,而采用记帐清算方式,但支付协定有以下特点:①采用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办理清算;②互相提供信用;③未能对销的借贷差额以黄金清算;④支付协定附有贸易协定;⑤支付协定向多边化与自由化(以现金清算)发展。支付协定以解决国际外汇清算困难,疏通国际经济交流阻塞,实现国际收支为目标。战后的支付协定除由双边逐渐发展为多边外,也逐渐恢复现金清算方式。双边支付协定因具有排他性,又妨碍恢复使用自由的正常的国际汇兑清算方式,故为战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反对。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复兴与发展,战后盛行的双边支付协定逐渐消失,多边支付协定逐步过渡到自由的正常的国际汇兑清算方式。
双边支付协定 战前,国际清算方式大部分为双边清算协定,支付协定只是为摆脱双边清算协定困境,在自由外汇制的英国与外汇管制的欧洲大陆各国间偶有采用,欧洲各国对南美洲各国间为了提供信用也有小规模运用。战后的支付协定具有下述特点:①采用一般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②相互提供信用;③未能对销的借贷差额以黄金清算。双边支付协定有时以条约形式,有时依据行政权,有时以换文方式订立,其协定事项大致包括:①币种及适用汇率水平规定;②营运机构设立,帐户开设及运用事项规定;③信用提供方法及额度;④超过信用提供额度的清算方式;⑤协定的有效期限;⑥相互间贸易有关事项规定。日本与一些国家订立的开口帐户协定是双边支付协定的另一名称,其特性和内容与欧洲各国间的双边支付协定并无差别。所谓开口帐户,即该帐户经借贷记帐对销,不到一定期限不封闭帐户。开口帐户协定使用美元外汇,这是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唯一不同之处。
多边支付帐户 战后,以欧洲为中心非常盛行的双边支付协定,大大促进了欧洲各国间清算活动的发展,但由于双边支付协定效用有限,操作上出现困难,因此出现了以下变化:①可将双边转为多边的支付协定,在不使用黄金或国际性货币情况下,仍可提高外汇清算效果;②可将协定国相互间的信用供给方式合理化,在不使用国际货币情况下,仍可提高外汇清算效果;③可将美国的援助资金导入多边清算机制。
作用 支付协定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文书,对签约国有约束力,是主动安排国际间有计划的结算和实现支付规范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不动用黄金和外汇而通过帐户互相抵冲这一根本特点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可利用这种协定,在不付出外汇条件下,获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协定扩大对外贸易,缓解外汇资金短缺;发展中国家之间则可以通过协定来发展民族经济,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到90年代,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换货支付协定已相当普遍,日益成为有利于保证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合作方式。同时,多边清算也在推广,已有40多个发展中国家参加多边清算或支付协定,以促进地区贸易和扩大合作范围。
在国际清算中,一国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本国情况的清算办法,但须征得另一方同意,通常要签订国际协定加以确认。协定对清算机构的名称、设立帐户、清算范围、清算货币、信用摆动额、清算差额的处理等事项,均有具体规定。通常,不使用黄金、外汇的称为清算协定;债务国到期或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须以黄金或外汇偿付的,称为支付协定,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二者无严格界限,常常交互使用。
产生与发展 国际清算通常由外汇银行以外汇交易方式进行,亦即使用具有兑换性的国际性货币进行清算。然而在一国国际收支呈现逆差,缺乏对外支付的外汇资金的情况下,国家为应付外汇缺乏而实施外汇管制与贸易限制,从而使国际交易活动受到阻碍。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国与国之间往往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与清算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国际收支状况恶劣,外汇缺乏,贸易及外汇管制甚严,不得不采用清算协定方式进行两国间贸易。国际外汇清算协定大致有三种分类方法:①按时间,可分战前形态与战后形态(指第二次世界大战);②按是否经一般外汇交易机构,可分为外汇清算协定与外汇支付协定;③按参加国多寡,可分为双边协定与多边协定。战前型的外汇清算协定是双边形态,战后型的外汇清算协定是以双边外汇支付形态为基础发展成的多边外汇支付形态。战后的支付协定与战前的清算制度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战前以消极的国际外汇清算协定为前提,战后则以积极的国际外汇支付协定为前提。即战后支付协定旨在逐步恢复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的清算制度,扩大国际贸易规模。
特点 支付协定与清算协定同样避免使用黄金或具有兑换性的所谓国际货币,而采用记帐清算方式,但支付协定有以下特点:①采用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办理清算;②互相提供信用;③未能对销的借贷差额以黄金清算;④支付协定附有贸易协定;⑤支付协定向多边化与自由化(以现金清算)发展。支付协定以解决国际外汇清算困难,疏通国际经济交流阻塞,实现国际收支为目标。战后的支付协定除由双边逐渐发展为多边外,也逐渐恢复现金清算方式。双边支付协定因具有排他性,又妨碍恢复使用自由的正常的国际汇兑清算方式,故为战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反对。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复兴与发展,战后盛行的双边支付协定逐渐消失,多边支付协定逐步过渡到自由的正常的国际汇兑清算方式。
双边支付协定 战前,国际清算方式大部分为双边清算协定,支付协定只是为摆脱双边清算协定困境,在自由外汇制的英国与外汇管制的欧洲大陆各国间偶有采用,欧洲各国对南美洲各国间为了提供信用也有小规模运用。战后的支付协定具有下述特点:①采用一般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②相互提供信用;③未能对销的借贷差额以黄金清算。双边支付协定有时以条约形式,有时依据行政权,有时以换文方式订立,其协定事项大致包括:①币种及适用汇率水平规定;②营运机构设立,帐户开设及运用事项规定;③信用提供方法及额度;④超过信用提供额度的清算方式;⑤协定的有效期限;⑥相互间贸易有关事项规定。日本与一些国家订立的开口帐户协定是双边支付协定的另一名称,其特性和内容与欧洲各国间的双边支付协定并无差别。所谓开口帐户,即该帐户经借贷记帐对销,不到一定期限不封闭帐户。开口帐户协定使用美元外汇,这是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唯一不同之处。
多边支付帐户 战后,以欧洲为中心非常盛行的双边支付协定,大大促进了欧洲各国间清算活动的发展,但由于双边支付协定效用有限,操作上出现困难,因此出现了以下变化:①可将双边转为多边的支付协定,在不使用黄金或国际性货币情况下,仍可提高外汇清算效果;②可将协定国相互间的信用供给方式合理化,在不使用国际货币情况下,仍可提高外汇清算效果;③可将美国的援助资金导入多边清算机制。
作用 支付协定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文书,对签约国有约束力,是主动安排国际间有计划的结算和实现支付规范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不动用黄金和外汇而通过帐户互相抵冲这一根本特点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可利用这种协定,在不付出外汇条件下,获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协定扩大对外贸易,缓解外汇资金短缺;发展中国家之间则可以通过协定来发展民族经济,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到90年代,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换货支付协定已相当普遍,日益成为有利于保证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合作方式。同时,多边清算也在推广,已有40多个发展中国家参加多边清算或支付协定,以促进地区贸易和扩大合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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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