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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yclic genera lized association rules
周期性一般关联规则
2)  Cyclic association rules
周期性关联规则
1.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 of existing models,the paper proposes a new model of cyclic association rules which can discover cyclic association rules more precisely by dividing a cycle into several time segments of possibly different lengths through clustering analysis.
针对已有周期性关联规则模型的局限性 ,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周期性关联规则模型。
3)  general association rule
一般化关联规则
1.
Algorithm of mining general association rules with negative items;
一种含负项目的一般化关联规则挖掘算法
4)  periodic temporal association rule
周期性时态关联规则
5)  Cycle association rules
周期关联规则
6)  general rules
一般性规则
补充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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