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ctive control
有源控制
1.
By adding loudness filters into the traditional active control system,properly amplifying the frequency components sensitive to human ear and suppressing the non-sensitive components,the control objective is changed from sound pressure to loudness.
考虑听觉的主观性,提出一种基于响度控制的车内噪声有源控制系统。
2.
7,whose first author is the second author of this paper, can achieve satisfactory active control performance when applied to adaptive acoustic structure,but,in practical applications,it is not possible to use it to derive simple and easy-to-implement self-adaptive algorithm.
研究了结构振动模态和声辐射模态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利用该关系建立了一种新的自适应声学结构有源控制策略,即引入单个或多个次级结构抵消初级结构振动模态对应的主导声辐射模态,使得主导辐射模态的声功率最小,从而控制总辐射声功率。
3.
Described are the structure, principle and operation test results for the lateral vibration active control system installed on the 300X Shinkansen test vehicles in Japan.
介绍了在日本 3 0 0X新干线试验车辆上安装的横向有源控制装置的结构、原理以及运行试验结
2) active noise control
有源噪声控制
1.
An adaptive active noise control algorithm using multiple models;
基于多模型的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算法研究
2.
A study of active noise control based on CMAC;
基于CMAC的有源噪声控制研究
3.
Fast algorithm of adaptive active noise control based on online modeling;
一种基于在线建模的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快速算法
4) active noise controller
有源噪声控制器
1.
Design and realization of adaptive active noise controller;
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器的设计与实现
5) active control of sound
声场有源控制
补充资料:污染源控制
在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和措施,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改善环境质量。污染源控制的主要措施为:
制定排污标准 根据环境标准的要求,考虑到技术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结合地区的环境特征,制定各种排放标准和指标,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容许排放量)、单个设备排污控制指标、单位产量(或产值)排污控制指标、单位产量(或产值)用水量指标、燃料消耗指标、原材料消耗指标等等。这些标准和指标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即成为污染源控制的法律依据。
控制污染物排放 按照有关标准,控制污染源的排污量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20世纪60年代中期前,美国、日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的做法是:通过调查确定污染源后加以监督,发现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污染源,即对责任者实行经济制裁或法律制裁,以促使排污责任者削减排污量。中国在70年代也采取类似措施,推动有关方面改革生产工艺,改造设备,改变原料,改变燃料构成,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污染物。这在一定阶段内可以起到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
采用这种单项污染源的控制措施,管理费较大,控制标准也并不尽合理。近十几年来,一些国家逐步应用系统分析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既能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又能用较少的资金和较短的时间定出各污染源的容许排污量。中国在制订松花江水系水质标准过程中,就在建立第一松花江水质模型的基础上,应用计算机模拟和最优化方法定出了较合理的水质标准和各主要城市可生化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为松花江水系水质管理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制定排污标准 根据环境标准的要求,考虑到技术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结合地区的环境特征,制定各种排放标准和指标,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容许排放量)、单个设备排污控制指标、单位产量(或产值)排污控制指标、单位产量(或产值)用水量指标、燃料消耗指标、原材料消耗指标等等。这些标准和指标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即成为污染源控制的法律依据。
控制污染物排放 按照有关标准,控制污染源的排污量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20世纪60年代中期前,美国、日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的做法是:通过调查确定污染源后加以监督,发现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污染源,即对责任者实行经济制裁或法律制裁,以促使排污责任者削减排污量。中国在70年代也采取类似措施,推动有关方面改革生产工艺,改造设备,改变原料,改变燃料构成,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污染物。这在一定阶段内可以起到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
采用这种单项污染源的控制措施,管理费较大,控制标准也并不尽合理。近十几年来,一些国家逐步应用系统分析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既能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又能用较少的资金和较短的时间定出各污染源的容许排污量。中国在制订松花江水系水质标准过程中,就在建立第一松花江水质模型的基础上,应用计算机模拟和最优化方法定出了较合理的水质标准和各主要城市可生化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为松花江水系水质管理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