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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operation Government and CityAuthority
中央和地方政府协作
2)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3)  zhongyɑng renmin zhengfu he xizɑng difɑng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4)  central/local government
中央-地方政府
5)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中央与地方政府
1.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ax right′s arrangements as well as basic modes of its arrangement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本文从介绍政府间税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权配置的基本模式出发,认为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在税权配置上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6)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补充资料:美国地方政府
      美国州以下的各级政府。
  
  美国地方政府最初沿袭18世纪英国的模式,后逐步发展成现行体制。各州地方政府的设置不一,体制不同,名称不统一。主要分为县政府、市政府、市镇及乡村政府三类。地方政府单位还有学区和特区。地方政府从属于州政府,只行使州政府所授予的管理当地治安消防、公共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并受州政府的监督。
  
  县政府  县通常是州的再分区,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镇及数个乡村。全国50个州中仅康涅狄格、罗德岛、阿拉斯加3个州未设县。县政府是州政府的代理机构,遵循英国传统,采取"立法与行政"合一制。县政府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一般称为监督委员会,通常由3~5人组成,但有的可多至30余人。委员由选举产生,其他官员有法官、县行政司法长官、检察官、法医、审计官、司库、测量官、学校督察等,均由公民直接选举。委员会负责集体决策和行政。主要职责有:规定税收、拨款、授权借款等立法权,行政管理包括估税、征税、护理公路、主管卫生、水利灌溉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县的地位和作用日渐下降。在管理体制上,有些县采取了市的委员会制和经理制。
  
  市政府  根据州政府颁发的特许状和地方自治特许状而成立的自治体,是法人。市政府虽从属于州,但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市的体制复杂,主要有市长-市政会议制、委员会制、市政会议-经理制等3种形式(见美国市政制度)。
  
  市镇及乡村政府  美国许多地区由于管辖范围过小等原因,不宜设立市或县的建制,而向州政府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建立市镇和乡村。镇政府分为两种:一种以全镇大会为主要机构,大会每年召开 1次,选举镇委员会和下属官员,讨论决定政策和拨款等事项,具有较完整的行政权力;另一种仅设一个行政长官或委员会,没有完整的行政权力。村政府主要机构是全村大会,通常选举一个委员会负责全村工作,享有自治法人地位,行使和市政府相同的权力和责任。市镇和乡村政府处理的事务仅限于地方性的需要,例如铺路和装设街灯,供应饮水,消防和治安,订立地方卫生条例,处理垃圾、污水等。 
  
  学区和特区  各州法律都规定州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区,负责经办中、小学教育。学区的建立始于马萨诸塞州,1789和1827年该州率先制定法律,授权特别委员会监督学校。到19世纪中期,以学区管理教育的制度已普及全国。学区设有委员会,行使由州政府授予的管理权,委员由学区内的居民选举,并聘请1名学监主持日常工作。特区一般是由各州议会决定成立的,用以完成其他政府机构难以处理的特别问题,如水供应、消防、土壤保持、交通与公用事业等。其管理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有的是选举的,有的是指派的,由专业行政官执行公务。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住房和城市重建特别区、纽约和新泽西滨水区和航空港委员会等都是特区政府。学区和特区政府在法律上不隶属于所在的县或市政府,它们均可征税和举债,筹措资金,但学区的经费多由市、县、州政府分担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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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