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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ullerene molecule
富勒稀分子
1.
Mechanical characters of compressed C_n and endohedral M@C_(60) fullerene molecules;
碳及内嵌金属原子富勒稀分子的压缩力学特性
2)  Fullerene [英]['fuləri:n]  [美]['fʊlə,rin]
富勒稀
1.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of C_(60),C_(180) and C_(60)@C_(180) Fullerene Molecules;
C_(60),C_(180)和C_(60)@C_(180)富勒稀分子的电子传输特性
3)  C_(60) fullerene
C60富勒烯分子
1.
Extend Hückel method of the first principle,as well as Green'sfunction based method,was used to analyze the electronic structure and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of Au electrode-C_(60),2C_(60) or 4C_(60) fullerene molecule-Au electrode systems.
研究结果表明,C60、2C60或4C60富勒烯分子与Au电极”接触”后,其HOMO、LUMO间的能隙减小;C60、2C60或4C60分子与Au电极之间的结合既有共价键的成分,又有离子键的成分,其中,C60、4C60分子与Au电极结合的离子键特征更为明显;三种富勒烯分子的电子输运性能依次具有C60>2C60>4C60分子的顺序。
2.
Extend Hückel method,as well as Green s function based method,was used to analyse the electronic structure and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of Au electrode-C_(60),Si@C_(60) or Ge@C_(60) fullerene moleculeAu electrode systems.
采用扩展的Hückel方法与格林函数方法,分析了双Au电极作用下,C60、Si@C60以及Ge@C60富勒烯分子的电子结构与导电性,并对三种富勒烯分子的电子结构与电子输运特性进行了对比。
4)  Fullerene hybrid polymers
富勒烯化高分子
5)  borondoped fullerenes
大分子富勒烯
1.
The borondoped fullerenes can be synthesized by burning the anode doped with pure B 4C.
结果表明:(1)掺杂B4C使富勒烯的总产率显著下降,且B4C的量越大,总产率越低;(2)当孔中掺入B4C与石墨的混合物时,产物为纯碳富勒烯,其中大分子富勒烯的相对含量较不掺杂时显著提高;当孔中掺入纯B4C时,生成的富勒烯中含有骨架掺硼富勒烯。
6)  C60 fullerene
C_(60)富勒烯分子
补充资料:富勒,L.L.
      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1940)、《法理学》(1949)、《法的道德性》(1964)、《法的虚构》(1967)和《法的自相矛盾》(1968)。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如果有人因为没有实现这种道德要求而受到指责,这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由于他不忠于义务,是他的缺陷而不是他的错误。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如《圣经》中的"十诫"。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他又区分出法的内在道德和法的外在道德。前者相当于自然法的程序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涉及对人们的规则必须加以解释和执行的方式。这种自然法是特种的人类事务的自然法,而不是普及宇宙的或上帝的法这一类的自然法;它是尘世的法,而不是更高的法。法的外在道德相当于自然法的实体法。它的一个中心原则是:开展和保持人类的交往。一般来说,法的内在道德,即自然法的程序法,对法的实体目的是不分彼此的,但也不应认为可以采取任何实体目的而不危害法制。法的内在道德包括以下8点要求:①法的普遍性,即必须有可遵循的规则;②应予公布;③不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④规定明确;⑤没有自相矛盾的规定;⑥不规定人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⑦保持稳定性;⑧法和官方行为一致。以上8点要求体现了法制的 8项原则或法制优越性的8项标准。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要求,不仅会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会导致根本不配称为法律制度的事物的发生。例如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用以测定公民忠于法律这种义务的简单原则,因为不能把尊重现行权势和对法的忠诚混为一谈。
  
  富勒认为流行的法的概念主要有:①以O.W.霍姆斯为代表所提出的法的预测说,即法是预测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②以德裔美国法学家 W.G.弗里德曼(1907 ~1972)为代表所提出的法的公共秩序说,即法治意味着公共秩序的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现代社会,各种类型的国家都处于法治之下。③以人类学家E.A.霍贝尔(1906~ )为代表所提出的法的强制说,即法是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加以违反,按例要遇到个人或集团的威胁或事实上适用物质武力的那种社会规范。④分析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派所提出的法的命令等级体系说。⑤以英国法学家A.V.戴西(1835~1922)为代表所提出的国会的法律全权说。⑥H.L.A.哈特的关于法律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特别是关于法的承认规则说。富勒逐一批判了上述概念,提出了他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认为他的定义和以上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么或变成什么。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富勒也反对美国迄今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学法学派和现实主义法学派,但主要反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50年代后期开始,他曾与新分析法学派主要代表哈特展开了激烈论战。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从70年代初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新自然法学又转而强调实体法,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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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