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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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义务
1.
In the aspect of taking o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the obvious difference has always existed betwee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在国际环境义务的承担上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2)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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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正义
1.
Because its profound origin lie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it is the im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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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棘手的贸易障碍之一,因为它名义的合理性、形式的合法性、内容的广泛性和手段的隐蔽性等特点,时常使得全球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的矛盾表面化、白热化,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因为它的产生是环境问题全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共同交织的必然结果,那么它也必然对世界文明(生态文明)进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其深层根源在于国际环境正义,因此,维护国际环境正义就成为有效对付绿色壁垒的重要途径。
3)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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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环境
4)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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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义务
1.
This dissertation seeks to clarify the different natures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and different legal consequences brought by the breach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withdifferent natures.
本文试图阐明国际义务的不同性质以及违背具有不同性质的国际义务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5)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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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
1.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f China s Peaceful 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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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环境
2.
New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and new specia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ruggle nowadays;
当今国际环境的新变化与国际政治斗争的新特点
3.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during the strategic perio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2l世纪初的国际环境对中国战略机遇期的发展至关重要。
6)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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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正义原则
补充资料: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领域。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产物。在1940年以前,环境污染还只是一种区域性的污染,从那以后,由于工农业生产突飞猛进,环境污染与破坏已发展成为全球性的。这种环境污染与破坏不仅降低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因素的质量,而且还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生存,也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枯竭与退化,影响到各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造成的危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及综合性等特点,从而发生全球性的联系,以致各国都要承受污染的危害。所以,解决国际自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问题,就要求有国际环境法来调整。为确保人类的幸福与健康,为确保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国人民强烈要求加强自然环境保护。与此同时,保护环境的国际机构也纷纷成立 ,至今已有100多个 。这些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环境保护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们的活动与决议,为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健全提供了条件。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②国际惯例,特别是至今国际条约尚未作出完整规定的事项,就需要用国际惯例来调整。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如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 ,1976年联合国环境-人类住区会议 ,1977年联合国沙漠化问题会议,1977年国际环境教育大会等会议通过的宣言、决议,1980年在全世界30多个国家首都同时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等,这些宣言、决议或纲领中所包含的原则,都有发展为国际环境法的良好前景 。除此之外,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这些原则有些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则是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而提出或加以发展的。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到80年代,国际环境法体系已初具规模,正处于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的阶段。国际环境法既包括体现在其他国际法部门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文,也包括单行的、综合的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律文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内法规(经国际认可的部分)。国际环境法把国际社会的、经济的、海洋的、宇宙的、卫生的等法规中关于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内容结成了一个新的整体。按受保护的对象划分,国际环境法可分为保护国际河流和湖泊、国际海域、大气和宇宙空间、海洋生物资源和陆上野生动植物等规范。 |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