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orthwest arid inland basin
干旱内陆盆地
1.
Study on ecological function of groundwater in northwest arid inland basin;
西北干旱内陆盆地地下水生态功能的探讨
2) inland arid basin
内陆干旱盆地
1.
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model of groundwater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inland arid basin,northwest china;
中国西北内陆干旱盆地地下水形成演化模式及其意义
3) inland arid basin
西北内陆干旱盆地
1.
Summary on the problem of groundwater resource assessment and develoment in inland arid basin,Northwest China;
中国西北内陆干旱盆地地下水资源评估与开发
4) arid continental river basin
干旱内流盆地
5) Arid inter-mountain basin
干旱盆地
6) inland basin
内陆盆地
1.
Discuss on the representative enrichment mechanism of groundwater in the front of mountain around Inland Basin;
西北内陆盆地山前带典型地下水赋存模式探讨
2.
Study on the distribution and balance of the salt in the inland basin;
内陆盆地的盐分布与平衡分析研究
3.
Vertical water cycle and its ecological effect in inland basins, Northwest China;
中国西北内陆盆地水分垂直循环及其生态学意义
补充资料:内陆国
指没有海岸的国家,亦即被周围邻国陆地领土所包围的国家,又称陆锁国。世界上约有30个内陆国。这些国家有一些共同的问题和需要,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通往海洋,以及如何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问题。
无海岸国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悬挂它的旗帜的船舶是否可以在公海上享受航行自由的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引起争论。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并且德国应给无海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汉堡和斯德丁(今波兰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被过境国应不对内陆国的过境运输征收关税或捐税,应简化申报手续,便利运输,避免迟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设立自由区。但缔约国可以因安全、卫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货物的过境。
1982年第 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内陆国应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这种参与的条件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加以规定。所谓剩余部分指超过沿海国捕捞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捞的生物资源。
无海岸国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悬挂它的旗帜的船舶是否可以在公海上享受航行自由的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引起争论。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并且德国应给无海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汉堡和斯德丁(今波兰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被过境国应不对内陆国的过境运输征收关税或捐税,应简化申报手续,便利运输,避免迟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设立自由区。但缔约国可以因安全、卫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货物的过境。
1982年第 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内陆国应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这种参与的条件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加以规定。所谓剩余部分指超过沿海国捕捞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捞的生物资源。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