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emission sources
排放源点
6) emission point
排放点 EP
补充资料:《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产切‘沪,‘,丫lO闪iwuronwuZonghe而而ngBicozhun《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一19%)(加吨哪翻召动‘3fon及翔舰么rd ofA介护bll~)该标准于1卯7年l月1日起实施,是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控制对象为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艺尾气。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炼焦炉、水泥厂、恶臭物质、机动车执行各自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外,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葛大陆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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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