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etroleum tax system
石油税制
1.
After years of practic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gradually formed the petroleum tax system to generally regulate petroleum exploration,processing and consumption.
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形成了对石油勘探、开采、储备、加工、消费等环节进行普遍调节的石油税制体系。
3) petroleum revenue tax
石油所得税
4) supplementary petroleum duty
补充石油税
5) transit revenues from oi
石油过境税
6) petroleum products tax
石油产品税
补充资料:印度税制
印度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税制结构 印度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在1988年的中央税总收入中,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43.84%,国际贸易与转让税占37.71%,对收益与资本课税占18%。中央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改良增值税、财富税、赠与税、资产继承税、关税、邦际销售税、印花税、支出税、国内航空税等。
由邦征收的税种有:土地税、机动车辆税、改良税、不动产转让税、邦内销售税、邦印花税、社会保险税、凭证登记税等。
改良增值税 1985年颁发的中央货物关税法引入改良增值税方案,于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国内消费税。对税法规定所列举的应征国内消费税的制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许抵免购买这些半成品时已付的中央国内消费税。这种抵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消费税 联邦政府对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某些规定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因品种而异,出口可以退税。从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逐步为改良增值税替代。
个人所得税 印度1986年就已开征所得税,现行税法系1961年修订后于1962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列为应税所得的有六类,即经营与专业性开业的收益与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财产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证券利息以及纳税人不属经营所得的机器设备、厂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庭)。个人区分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划分标准主要是应税年度或该年前若干年内在印度居住时间的长短。居民要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非常住居民则只就印度境内所得及由印度控制的国外源泉利得纳税,非居民只就其印度境内所得纳税。对于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只要在应税年度该家族的事务控制与管理不完全在印度境外,即为印度居民。如果在应税年度前10年中,家族管理者有9年不成为印度居民,或者在应税年度前7年中有730天以上不住在印度,则该家族不是常住居民。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就家庭的全部所得纳税,不对家庭成员来自家族此类所得任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不作为确定该成员适用税率时的所得组成。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应税所得,即按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剔除免税所得项目,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累计为综合所得,再从其中减去宽免项目(如医疗费用宽免、人寿保险费宽免、教育费宽免、慈善科研等捐赠宽免)以及配偶基本扣除等计算得出。居民个人所得适用分级差额累进税率。对非居民则根据不同所得采用不同比例税率征收。
公司所得税 纳税人分为四类:即印度公司;按印度以外国家法律组建的公司;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公司征税的一切机构、社团或实体;由直接税税务局命令宣布征收公司税的机构、社团、实体。上述公司划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国内公司指印度公司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划入国内公司的其他非印度公司。凡设在印度境外,并且没有法律预定安排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印度对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国内公司适用的比例税率,一般略高于外国公司。对符合印度政府批准条件或协议的外国公司,规定较低税率。
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又分为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指应税年度该公司为印度公司或控制与管理其事务完全在印度的公司。否则为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印度的源泉所得纳税。
净财富税 纳税人为个人、未分家印度人家族、政府不占主要权益的公司。印度公民、居民公司、未分家印度人家族为印度居民时要就其全世界资产纳税,而非公民、非居民公司、非居民或非常住居民的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只就座落在印度境内资产征收。净财富税对个人的征税对象是全部累计资产减去与此资产有关的债务以后的余额。并对一定金额以内的住房免税。对公司课税对象为非用于经营、雇员福利或居住目的的建筑、购置非农业土地有二年而未用于工业目的者,以及非用于工业生产原料的贵金属与合金、贵重宝石及其他法定应税资产。税率分为两种:对个人及未分家印度人家族采用差额累进税率,对公司采用比例税率。
销售税 分为中央销售税和邦销售税。邦内货物购销由邦征销售税;邦际商业与贸易由中央政府征销售税。中央征收的邦际销售税收入归征收所在邦,征管邦际销售税当局须由中央政府授权。凡按中央销售税法登记从事购销经营的经销商,包括从事此类经营的政府都是销售税的纳税人。税基为经销商在邦内贸易与商业中销售法定征税有形货物收入以及每一次邦际的货物销售收入。股票、债券、证券出售不征销售税。为减少重复征税,中央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原材料的邦销售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4%,并只在一个环节征收。
税收管理体制 印度各级政府实行按税种划分的分税制。在全部税收总收入中,中央约占2/3,地方占1/3。但中央收入的一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划给各邦。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由宪法规定。①中央有权征税的项目是:农业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进口与出口;除含酒精与麻醉剂饮料以外的货物消费税;除农业土地外的资产继承;除农业土地与公司资本以外的资产价值;邦与邦之间的货物购销交易。②邦有权征税的项目是:农业所得;农业土地的资产价值及其继承;房地产;矿产权;酒精饮料的消费;奢侈性消费,如娱乐与赌博。印度税收法律主要以议会法令形式颁布,对税法的解释则以法庭的判例为重要参照依据。
印度的中央税由财政部收入署负责,收入署下分设联邦直接税局及联邦关税与消费税局具体实施征管任务。在收入署内还设有一个独立的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特殊的税务案件。
税制结构 印度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在1988年的中央税总收入中,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43.84%,国际贸易与转让税占37.71%,对收益与资本课税占18%。中央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改良增值税、财富税、赠与税、资产继承税、关税、邦际销售税、印花税、支出税、国内航空税等。
由邦征收的税种有:土地税、机动车辆税、改良税、不动产转让税、邦内销售税、邦印花税、社会保险税、凭证登记税等。
改良增值税 1985年颁发的中央货物关税法引入改良增值税方案,于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国内消费税。对税法规定所列举的应征国内消费税的制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许抵免购买这些半成品时已付的中央国内消费税。这种抵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消费税 联邦政府对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某些规定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因品种而异,出口可以退税。从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逐步为改良增值税替代。
个人所得税 印度1986年就已开征所得税,现行税法系1961年修订后于1962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列为应税所得的有六类,即经营与专业性开业的收益与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财产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证券利息以及纳税人不属经营所得的机器设备、厂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庭)。个人区分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划分标准主要是应税年度或该年前若干年内在印度居住时间的长短。居民要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非常住居民则只就印度境内所得及由印度控制的国外源泉利得纳税,非居民只就其印度境内所得纳税。对于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只要在应税年度该家族的事务控制与管理不完全在印度境外,即为印度居民。如果在应税年度前10年中,家族管理者有9年不成为印度居民,或者在应税年度前7年中有730天以上不住在印度,则该家族不是常住居民。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就家庭的全部所得纳税,不对家庭成员来自家族此类所得任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不作为确定该成员适用税率时的所得组成。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应税所得,即按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剔除免税所得项目,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累计为综合所得,再从其中减去宽免项目(如医疗费用宽免、人寿保险费宽免、教育费宽免、慈善科研等捐赠宽免)以及配偶基本扣除等计算得出。居民个人所得适用分级差额累进税率。对非居民则根据不同所得采用不同比例税率征收。
公司所得税 纳税人分为四类:即印度公司;按印度以外国家法律组建的公司;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公司征税的一切机构、社团或实体;由直接税税务局命令宣布征收公司税的机构、社团、实体。上述公司划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国内公司指印度公司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划入国内公司的其他非印度公司。凡设在印度境外,并且没有法律预定安排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印度对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国内公司适用的比例税率,一般略高于外国公司。对符合印度政府批准条件或协议的外国公司,规定较低税率。
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又分为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指应税年度该公司为印度公司或控制与管理其事务完全在印度的公司。否则为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印度的源泉所得纳税。
净财富税 纳税人为个人、未分家印度人家族、政府不占主要权益的公司。印度公民、居民公司、未分家印度人家族为印度居民时要就其全世界资产纳税,而非公民、非居民公司、非居民或非常住居民的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只就座落在印度境内资产征收。净财富税对个人的征税对象是全部累计资产减去与此资产有关的债务以后的余额。并对一定金额以内的住房免税。对公司课税对象为非用于经营、雇员福利或居住目的的建筑、购置非农业土地有二年而未用于工业目的者,以及非用于工业生产原料的贵金属与合金、贵重宝石及其他法定应税资产。税率分为两种:对个人及未分家印度人家族采用差额累进税率,对公司采用比例税率。
销售税 分为中央销售税和邦销售税。邦内货物购销由邦征销售税;邦际商业与贸易由中央政府征销售税。中央征收的邦际销售税收入归征收所在邦,征管邦际销售税当局须由中央政府授权。凡按中央销售税法登记从事购销经营的经销商,包括从事此类经营的政府都是销售税的纳税人。税基为经销商在邦内贸易与商业中销售法定征税有形货物收入以及每一次邦际的货物销售收入。股票、债券、证券出售不征销售税。为减少重复征税,中央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原材料的邦销售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4%,并只在一个环节征收。
税收管理体制 印度各级政府实行按税种划分的分税制。在全部税收总收入中,中央约占2/3,地方占1/3。但中央收入的一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划给各邦。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由宪法规定。①中央有权征税的项目是:农业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进口与出口;除含酒精与麻醉剂饮料以外的货物消费税;除农业土地外的资产继承;除农业土地与公司资本以外的资产价值;邦与邦之间的货物购销交易。②邦有权征税的项目是:农业所得;农业土地的资产价值及其继承;房地产;矿产权;酒精饮料的消费;奢侈性消费,如娱乐与赌博。印度税收法律主要以议会法令形式颁布,对税法的解释则以法庭的判例为重要参照依据。
印度的中央税由财政部收入署负责,收入署下分设联邦直接税局及联邦关税与消费税局具体实施征管任务。在收入署内还设有一个独立的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特殊的税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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