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Temporary Rules on Prohibition against the Exportation of Precious Cultural Relics and Books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5)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Construction of the Ship Mortgage Registration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6) tentative method
暂行方法
补充资料:《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1950年 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第一个文物法规。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有:
① 禁止出口的文物图书11类,即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
② 可以出口的文物图书。出口地点仅限于天津、上海和广州海关,并设立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报运出口的文物进行鉴定。凡许可出口的文物图书由海关与邮局人员监视装箱,会同报运人加封,以防暗中调换。
③ 运往国外展览、交换等珍贵文物图书,须经政务院核准,并发给许可执照。
① 禁止出口的文物图书11类,即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
② 可以出口的文物图书。出口地点仅限于天津、上海和广州海关,并设立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报运出口的文物进行鉴定。凡许可出口的文物图书由海关与邮局人员监视装箱,会同报运人加封,以防暗中调换。
③ 运往国外展览、交换等珍贵文物图书,须经政务院核准,并发给许可执照。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