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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mestic electrical fire disasters
家庭电气火灾
1.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ng domestic electrical fire disasters were studied.
从实际应用角度出发,对过载、短路、接触不良等家庭电气火灾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并针对日常生活电气防火提出合理建议。
2)  family fire
家庭火灾
1.
40 - Catalog of the Guidance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2005), the family fire extinguisher project was selected by the author.
近年来由于我国家庭用电用气日益频繁,室内易燃物品增多,人们消防观念淡薄等原因,家庭火灾比率逐年攀升,特别是家庭火灾死亡人数占火灾总死亡人数60%以上,比例惊人。
3)  fire of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家电火灾
4)  electric fire
电气火灾
1.
Main causes of electric fire and the precautions against fire;
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及防范对策
2.
The study of smoke eliminating agent for electric fires;
新型电气火灾消烟剂的研制
5)  electrical fire
电气火灾
1.
Research on the electrical fire and the prevention strategy;
电气火灾分析与防治策略的研究
2.
Discussion on technical determination program of electrical fire physical evidence;
试述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程序
3.
Study on polishing technology of physical evidence collected from electrical fire scene
电气火灾物证鉴定抛光工艺的研究
6)  electrical fire disaster
电气火灾
1.
On reasons and protecting measures of electrical fire disaster in construction;
浅析建筑电气火灾原因及防范措施
2.
From the viewpoint of electric supply,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auses of common electrical fire disasters,summarizes the precaution measures against electrical fire disasters and mainly introduces the fire disasters by grounding troubles.
从供用电的角度分析了常见电气火灾的原因,总结了防范电气火灾的措施,着重介绍了用RCD防范接地故障引起的火灾。
补充资料:家庭
家庭
family

   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关系。由于出生事实,又产生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也可因收养建立拟制血亲而形成。
    家庭的本质 对家庭的认识是从近代才开始的。K.马克思、F.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奥地利心理学家S.弗洛伊德认为家庭是“ 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和H.J.洛克在《家庭》一书中提出:“家庭是被婚姻、血缘或收养的纽带联合起来的人的群体,各人以其作为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社会身分相互作用和交往,创造一个共同的文化。”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家是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团体。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团体。家庭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指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形式。
    古代家庭 欧洲的家庭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罗马的家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对家庭成员生杀予夺、出卖、决定婚姻和掌握财产等。
   中国奴隶社会存在的家长制家庭,同罗马的家父权制度有很多类似之处,如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家务管理权、对子女的主婚权和对家属的惩戒权等。两者根本不同的特点是:罗马家父权制度以家长的权力为中心,中国家长制家庭则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中心,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周代以后,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逐渐被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所代替。在家族制度上,一方面,确立以男系嫡长子孙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宗族的主要职能是祭祀祖先,兼有经管族产等经济职能;另一方面,确立以亲属间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族制度,即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上的共同生活组织。它们是社会的基础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亲属间的共同经济活动。
   根据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律例,家庭是由家长与家属构成的共同生活团体,家产为家长与家属共同所有。对外家长为家庭的代表,如向国家纳税、与别人签订合同(契)等  ,对内其尊长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尊亲属侵犯卑亲属罪轻,卑亲属同样侵犯尊亲属则罪重。伤害远亲罪轻于对近亲进行同等伤害,盗窃远亲财物罪又重于盗窃同样的近亲财物。亲属关系的远近尊卑根据服制决定,并得到法律的承认。
    现代家庭   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制度,其家庭成员仅有两代,即只包括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日本和瑞士民法则仍采用传统的家庭制度。按照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凡隶属于同一户籍的亲属团体,就称为家庭。家庭与户籍一致。其成员可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仍是家庭成员。仅有户主,并无家属,也承认是家庭。按照《瑞士民法典》规定,家庭必须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各个人,可以组成家庭。家庭有家长,由法律、协议或习惯予以确定。家长有制定家规及其执行权,并负有保护家属财产的义务。法律还规定实行家产共同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①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②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虽不是自然的血亲关系,而是基于收养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但法律上视同父母子女关系。根据保护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婚姻法》禁止歧视、虐待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表现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除父母子女外,还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姊妹。《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关于家庭的财产问题,由于中国家庭成员的不同,有些家庭仅有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些家庭除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外,还有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些家庭除上述财产外,还有属于全家共有的财产。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