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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rban safety management
城市安全管理
1.
Study on urba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B/S model;
基于B/S结构的城市安全管理系统研究
2)  Urban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城市治安管理
3)  urban safety
城市安全
1.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safety economic system;
城市安全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2.
Land expropriation behavior of local government and urban safety
基层政府“征地”行为与城市安全
3.
Based on the urban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duction,this paper makes a systematic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of urban safet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从城市综合减灾的高度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城市安全建设与发展中的诸问题,特别针对城市安全及工程安全规划设计所涉及的备灾系统,研究了安全容量优化配置的理论及评价方法,同时探讨了大型工程安全风险评价的框架及思路。
4)  urban security
城市安全
1.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secur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mechanism in China;
我国城市安全管理与应急机制的建设
2.
According to the macro-security theory, the strategy adjustment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of urban security management were discussed.
针对城市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频繁、越来越综合化的现象,提出了以"安全与发展相统一"和"综合性安全"思想为核心的大安全观,构筑了城市大安全概念体系,并据此对城市安全管理的战略调整、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机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设想和建议。
5)  safe city
安全城市
6)  city safety
城市安全
1.
Therefore,the risk evaluation system of city safety is an urgent task to construct.
从城市经济发展的边际效应分析入手,分析了包括城市应急处置能力、城市安全容量在内的约束性因素与经济发展增长之间的经济性边际关系,建立与经济增长速度紧密相关的基于经济性边际效应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提出其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理论模型。
补充资料:《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公约。1997年9月5日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 《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对于军用或国防计划所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计划时才适用。 《公约》强调,确保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对应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应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骤,确保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到辐射的伤害.就履约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报告。《公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定。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的制订和审议工作,由于对其中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的条款有保留,故未签署本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