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ettability
湿润能力
1.
This investigation characterized the wettability and adhesive properties of the major soy protein components conglycinin (7S)and glycinin( 11S)after urea modification and found out the secondary structures playing key roles on the adhesive strength of 7S and 11S proteins after modifying with urea.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加和地球有限资源的缺乏,大豆蛋白在胶粘剂工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吸引力,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文章研究了大豆7S和11S球蛋白经过尿素变性后在松木、樱桃木和胡桃木上的粘接强度和湿润能力
2)  wetting
湿润
1.
Prewetting of coal seams by water infusion is an essential measure for dust control at working faces.
煤层注水预湿是采煤工作面防尘的治本措施,添加湿润剂是改善煤层注水效果的重要途径。
2.
The time-dependent height,wetting radius and contact angle of the droplet were measured.
实验测量了液滴高度、湿润半径和接触角随时间的动态演化。
3.
An experimental system,composed of a liquid tank,a solid thin plate,a step-motor,a CCD camera connected with stereoscopic microscope,a high-speed image acquisition card,and a computer,was utilized to investigate dynamic wetting behavior of silicone oil on glass,aluminum and stainless steel surfaces and understand the effect of the solid surface properties on the dynamic wetting behavior.
利用精密步进电机、高速CCD图像采集系统、立体显微镜,采用液槽法测试硅酮油在玻璃、铝、不锈钢表面上的动态湿润行为。
3)  Hydrological simulation
湿润半湿润地区
4)  wetting agent
湿润剂
1.
The law of effect of wetting agent and adhesion agent mixed with concrete, and magnetic water substituted for ordinary mixing water, on main performance of compressive strength, fluidity and setting time of concrete is studied by using orthogonal experiment and variance analysis.
利用正交试验和方差分析研究了湿润剂、增粘剂掺入混凝土内,磁化水代替普通拌合水对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流动性和凝结时间等主要性能的影响规律。
2.
Adding of wetting agent is an important approach for improving water infusion.
煤层注水预湿是采煤工作面防尘的治本措施,添加湿润剂是改善煤层注水效果的重要途径。
5)  humidity index
湿润指数
1.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desertification from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the potential extent of desertification in China was revised by employing Thornthweite's and Penman's formulae to calculate humidity index using the records of 671 meteorological stations from 1950 to 1990,and the biogeographical features of the climate types were clarified.
为了客观反映中国荒漠化发生区域,按照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定义,利用1950—1990年间全国671个气象站的长时间序列气象数据,分别采用Thornthwaite和Penman计算可能蒸散量的方法计算了湿润指数的分布,然后根据中国气候区划和中国植被区划以及中国荒漠化发生的特点等对计算结果进行了调整,对中国荒漠化潜在发生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荒漠化各气候类型区的地理涵义。
2.
Kira′s warmth index(WI),coldness index(CI)and XU′s humidity index(HI)of 112 dominants and main companions have been calculated.
根据中国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域的气象资料和植物分布资料,利用Kira的温暖指数(WI)和寒冷指数(CI)及徐文铎从中变化出的湿润指数(HI)计算了中国亚热带常绿阔叶林112个优势种及常见种的水热指标值,分析了树种分布与气候的关系,并将优势种及常见种划分为5个Kira水热指标分布类群,它们是:G1低温半湿润型,G2低温湿润型,G3低中温湿润型,G4高中温湿润型,G5高温湿润型。
3.
The Earth s surface humidity index is able to objectively reflect the conditions of water-heat balance,and a fine indicator to judge aridity or wetness of the climate in a certain area.
地表湿润指数能较客观地反映某一地区的水热平衡状况,是判断某一地区气候干旱与湿润状况的良好指标。
6)  wet ratio
湿润比
1.
A numerical simulation model of falling film absorption over horizontal tubes in absorber with LiBr water solution as the working medium was established in consideration of wet ratio and transverse convection.
针对以溴化锂水溶液为工质的水平管吸收器,考虑湿润比和横向对流作用,建立了描述水平管外表面的降膜流动吸收传热传质耦合过程的数学模型。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
  
  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
  
  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
  
  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
  
  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
  
  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
  
  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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