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eizing
粘死
1.
Analyzes the causes of seizing of urea scraping machine’s main scraper shaft and the hollow shaft of driving unit in the urea plant, puts forward revamping measures, and presents installation steps and the result after the revamp.
分析尿素车间尿素耙料机主耙主轴与驱动装置空心轴转动粘死原因,提出了改造措施,介绍改造后安装程序及效果。
补充资料:死
中国古代对犯有死罪的人剥夺其生命的刑罚(见五刑)。由于它是最重的刑罚,也称极刑,战国前称大辟。从消灭罪犯的生命来说,死刑采取何种方式,其结果都一样;但在实行酷刑制度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往往因犯罪主体、被侵害客体和罪行轻重的不同,处死的方式也不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辜等。战国及秦,又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见辽国法规)、五车、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从未间断,棒杀、剥皮和醢等屡见不鲜。
中国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
车裂 亦称""、"裂"、"车磔"。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躯体。周代即有刑。《左传·宣公十一年》:"杀夏征舒,诸栗门。"战国时商鞅被车裂。秦始皇车裂嫪毐。东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三国时孙皓车裂张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裂。隋律废除裂,但隋炀帝对杨玄感复行裂。唐以后基本上不用此刑,仅《辽史·刑法志》载"淫乱?还煺撸宄蝶吧敝?"。
磔 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搏"和"辜"都是磔。不过"搏"是去其衣,分裂其肢体,"辜"是焚裂躯体。秦时又称矺死,即裂其肢体而杀之。汉初承秦制,死刑中也有磔。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然汉代磔刑未尽废除。到南北朝时,后周死刑有五,其一为"磐"。磐也是磔。隋、唐以后,磔不见正律,但历代统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将领导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马的王著等人磔杀。明代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后磔流贼赵遂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
定杀 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以后,无"定杀"的规定,但仍可见到将罪犯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罚,如曹魏时有"汙潴",北魏时有"沉渊",宋代有"水淹"。
弃市 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示众的刑罚。《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以后历代执行死刑,均采取弃市的办法,将尸体示众。
枭首 即斩下人头,悬在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毒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下。"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亦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亦施用枭首刑。
戮 对死刑罪犯刑辱示众。《秦简·法律答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彝(也)。"意谓刑辱示众以后斩杀。《国语·晋语》"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注:"陈尸为戮"。则是杀死犯人而后将其尸骸示众,与秦律不同。古代有"戮尸"的刑罚,即对未及行刑已死的重罪犯实行戮尸。《辽史·刑法志》:"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明神宗万历十六年(1588)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规定并扩大范围,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均戮尸。其后更推广至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
剖腹 同"剖心",即剖腹取心,中国古代法律以外的酷刑。《史记·殷本纪》有纣王剖比干腹以观其心之说。《钟离意别传》引《周书》有秦惠文王剖吴旦生腹看他是否食宗庙御桃之说。《宋朝事实》卷16载,宋仁宗景祐五年(1038)在镇压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竟用"剖腹"然后"醢"之酷刑,残杀欧希范等人。
斩 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汉时亦称"殊死"。始见于周。《释名·释丧制》:"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秦代死刑中有斩、腰斩,汉、曹魏死刑中有腰斩,晋、南朝宋有斩,北朝北魏有斩、腰斩,北齐、北周均有斩,隋、唐死刑为斩、绞,五代及宋、辽、金、元、明、清法定死刑均有斩。
绞 对被判死刑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的刑罚。绞可保留全尸,故较斩为轻。周时即有绞刑。《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绞刑作为法定刑罚初见于北齐、北周。北周律于保定三年(563),齐律于河清三年(564),改弃市为绞刑。魏晋以后,弃市即绞。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律因之,从此除元代有斩无绞,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
棒杀 亦称笞杀、"杖杀"、"棰杀",即用木棒、竹板打死人的刑罚,为中国古代法外的酷刑。《后汉书·董宣传》:光武帝"大怒,召宣,欲棰杀之。"隋文帝晚年法外施刑,动辄于殿庭"棒杀"朝臣。宋、辽、元均有杖杀之例。明太祖对朝臣施用"廷杖",是后谏诤之臣多死于杖下。
凌迟 亦作"陵迟",俗称"剐",是极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时零刀碎割,使受刑人受尽痛苦而死。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作为法外之刑,凌迟始于五代。宋自熙宁以后,颇为盛行。辽代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清律例》有凌迟条;光绪三十一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
中国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
车裂 亦称""、"裂"、"车磔"。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躯体。周代即有刑。《左传·宣公十一年》:"杀夏征舒,诸栗门。"战国时商鞅被车裂。秦始皇车裂嫪毐。东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三国时孙皓车裂张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裂。隋律废除裂,但隋炀帝对杨玄感复行裂。唐以后基本上不用此刑,仅《辽史·刑法志》载"淫乱?还煺撸宄蝶吧敝?"。
磔 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搏"和"辜"都是磔。不过"搏"是去其衣,分裂其肢体,"辜"是焚裂躯体。秦时又称矺死,即裂其肢体而杀之。汉初承秦制,死刑中也有磔。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然汉代磔刑未尽废除。到南北朝时,后周死刑有五,其一为"磐"。磐也是磔。隋、唐以后,磔不见正律,但历代统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将领导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马的王著等人磔杀。明代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后磔流贼赵遂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
定杀 投入水中淹死。秦简载:"疠者有罪,定杀。"即麻风病人犯罪,将他投入水中淹死。秦以后,无"定杀"的规定,但仍可见到将罪犯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罚,如曹魏时有"汙潴",北魏时有"沉渊",宋代有"水淹"。
弃市 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示众的刑罚。《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秦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以后历代执行死刑,均采取弃市的办法,将尸体示众。
枭首 即斩下人头,悬在木杆上示众。《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初,嫪毒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殉,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下。"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亦同;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亦施用枭首刑。
戮 对死刑罪犯刑辱示众。《秦简·法律答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彝(也)。"意谓刑辱示众以后斩杀。《国语·晋语》"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注:"陈尸为戮"。则是杀死犯人而后将其尸骸示众,与秦律不同。古代有"戮尸"的刑罚,即对未及行刑已死的重罪犯实行戮尸。《辽史·刑法志》:"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明神宗万历十六年(1588)定有《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代规定并扩大范围,凡杀死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均戮尸。其后更推广至强盗案件,凡斩、枭犯在监死亡者,均戮尸。清末废止。
剖腹 同"剖心",即剖腹取心,中国古代法律以外的酷刑。《史记·殷本纪》有纣王剖比干腹以观其心之说。《钟离意别传》引《周书》有秦惠文王剖吴旦生腹看他是否食宗庙御桃之说。《宋朝事实》卷16载,宋仁宗景祐五年(1038)在镇压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竟用"剖腹"然后"醢"之酷刑,残杀欧希范等人。
斩 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汉时亦称"殊死"。始见于周。《释名·释丧制》:"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秦代死刑中有斩、腰斩,汉、曹魏死刑中有腰斩,晋、南朝宋有斩,北朝北魏有斩、腰斩,北齐、北周均有斩,隋、唐死刑为斩、绞,五代及宋、辽、金、元、明、清法定死刑均有斩。
绞 对被判死刑的人用帛、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的刑罚。绞可保留全尸,故较斩为轻。周时即有绞刑。《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绞刑作为法定刑罚初见于北齐、北周。北周律于保定三年(563),齐律于河清三年(564),改弃市为绞刑。魏晋以后,弃市即绞。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律因之,从此除元代有斩无绞,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
棒杀 亦称笞杀、"杖杀"、"棰杀",即用木棒、竹板打死人的刑罚,为中国古代法外的酷刑。《后汉书·董宣传》:光武帝"大怒,召宣,欲棰杀之。"隋文帝晚年法外施刑,动辄于殿庭"棒杀"朝臣。宋、辽、元均有杖杀之例。明太祖对朝臣施用"廷杖",是后谏诤之臣多死于杖下。
凌迟 亦作"陵迟",俗称"剐",是极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时零刀碎割,使受刑人受尽痛苦而死。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作为法外之刑,凌迟始于五代。宋自熙宁以后,颇为盛行。辽代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明代律文没有凌迟,而入于《大诰》。清代《大清律例》有凌迟条;光绪三十一年删去。历代封建统治者,多用凌迟处置犯所谓"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大逆"、"恶逆"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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