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Chinese shoes
中国鞋
1.
By analyzing the success shortage which Chinese shoes obtained and the shortage of Chinese shoes in American market,some suggestion was put forwardon how to develop Americanshoes market.
介绍了美国鞋业市场的情况,通过分析中国鞋在美国市场的所取得的成就和不足,对中国鞋如何进一步开拓美国市场提出了几点建议。
4) shoe industry
制鞋业
1.
The analysis of potential fire safety hazard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shoe industry;
制鞋业火灾隐患分析及应对策略
5) shoes class enterprises
制鞋企业
1.
China’s shoes class enterprises should take action against European Union’s anti-dumping,maintains China’s benefit.
中国制鞋企业应积极应对欧盟反倾销,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6) Shoe-making Industry
制鞋行业
1.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n Shoe-making Industry Electrical Business System-Oriented;
面向制鞋行业的电子商务系统研究与开发
补充资料:中国爵制
| 中国爵制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 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6级。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春秋时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战国 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20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19级)、彻侯(20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18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 汉初在20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20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 东汉初,汉光武帝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消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 两汉19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19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傒。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11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 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①诸王封爵。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3级)。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 ②五等封爵。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10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③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1/10。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 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正二品)、开国县公(隋从一品,唐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开国县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九级封爵,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 ,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宋 宋承唐制,但略有变化。爵称是亲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男,共12等。后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开国郡公以下,是异姓封爵。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元封爵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有正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从四品之别)、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只有郡王、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称均用于封赠。 明 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宗亲封爵除嫡长子外,皇帝诸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封郡王;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孙为辅国将军,曾孙为奉国将军,玄孙为镇国中尉,五世孙为辅国中尉,六世孙以下皆授奉国中尉,并世袭,永远有别于齐民。自亲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此外,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坟墓,提供随从官员、仆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间,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称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后不久,发动靖难之役,夺取皇位。朱棣即位后,逐步解除藩王兵权,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从而形成了“分封而不赐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局面。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藩王也竞相非法占田,少者几千顷,多者数万顷,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激化了社会矛盾。明代异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旧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罢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还有宦官子弟与少数民族首领。受封而领铁券者,为世袭封爵,否则为流爵。袭封则还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袭,或降等以袭。公、侯、伯封号分四等岁禄以功为差,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 清 清代爵位名称、等级设置有新变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之分。爵位为世袭,故又称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觉罗,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分三等)、辅国将军(分三等)、奉国将军(分三等)、奉恩将军共12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郡王一子封为长子),共14个名位20等级。宗室封爵,分为功封、恩封、袭封、考封。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为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20按例考试受封的为考封。初封亲王、郡王死时赐封号;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死亡,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与俸银、俸米、庄田、牧厂、珠轩、府第、官卫、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由理藩院掌管。内扎萨克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其下又设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长子之制。外藩封爵,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一般称为民世爵,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孔子后裔(称“加荣”)、朱明后代(称“备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27等级。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赃罪外,均准其子孙嗣袭,无嗣则除。民世爵俸银俸米按27个等级发放。封爵都登载于皇册,10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员在保和殿将一年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存者朱书,故者墨书。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觉罗皇册,则由宗人府增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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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